缔约各方应在自由进入港口,使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使旅客登船和离船,托收港口等方面,给予另一方的船舶最优惠的国民待遇。税收和其他收费,日常商业活动的惯例以及用于航行的服务的使用每一缔约方,在保留其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授权外交和领事代表和船公司的代表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组成和运作,并在该缔约一方的领土内设有注册办事处,以进入其港口以使其能够履行公务并授权他们在港口登船,他们运送。须为缔约另一方或第三国的国旗,但条件是这些船只是由总公司位于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运输公司租用的。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海时,应遵守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法规,尤其是有关航行和安全以及公共秩序,过境,海关,缔约任何一方的法院不得干预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之间在航行途中或在港口飘扬着另一方的旗帜的船舶上可能引起的争端在名册上注册的成员关于船员的个人财物,工资以及一般情况下在船上工作的情况。...
关于在某些情况下补偿公共税损失的议定书。pdf预览版关于在某些情况下补偿公共税损失的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