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上述协议的协议的信件。 1988年3月15日至28日在罗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中东,和平
登记号码:22082
签署年份:--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多国部队和观察员,新西兰*
文本语种:英语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为执行日常管理活动或技术性活动而从该公司收取的报酬,应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犹如补偿是为了雇用关系中的雇员,好像雇主是公司一样,则是缔约国另一方的永久性缔约国,或者是从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处置的固定基地的动产中取得的报酬。缔约国另一方在从事独立职业中获得的收入或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串联)如果您根据比利时法律将比利时居民经营的公司归因于位于Nicuw-Zeeland的常设机构,该公司在比利时的税收实际上已从利润中扣除,因此,a)项中确定的免税不适用于比利时可归因于该营业所的其他应纳税期间的利润,只要这些利润来自尼古对于这些损失,还对新西兰进行了税收减免。如果比利时居民获得的收入根据《公约》的规定可在尼古西兰征税,并且b),c)和d)项的规定可为之不适用于以下国家,比利时免收该收入的税款,但免征该税款的金额为了计算该居民的剩余收入,Belgic可以采用如果未释放该收入时应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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