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票据,构成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政府之间关于在某些占领或控制下地区的商品贸易中采用最惠国待遇的协定的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396
签署年份:1949-04-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只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参与对西德或的里雅斯特自由领土的任何部分的占领或控制,瑞典政府将对该地区最惠国的商业贸易适用1935年5月25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与瑞典之间的贸易协定》所载的美利坚合众国的贸易待遇规定(包括其适用范围(其期限,与1948年6月12日有关的备忘录),或只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瑞典政府是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4本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上述交流,无论它们已经或将要进行修改。即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参与了对西德或的里雅斯特自由领土的任何部分的占领或控制,但丹麦政府的商标仍应适用于上述区域的贸易,其中涉及以下方面的规定: 18262年4月26日签署的,经1857年4月11日公约修订的《友好,商业和航行总协定》所载的与美国贸易的优惠待遇美利坚合众国和丹麦政府是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该协定的规定与在上述事项上最惠国待遇有关,因为它们已经或将要进行修改。美国将采取t在占领或控制西德,的里雅斯特自由领土,日本或韩国的任何地区时,冰岛政府应将与最惠国待遇有关的规定适用于这些地区的贸易1943年8月27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与冰岛之间的贸易协定》所载的美利坚合众国贸易,或者只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冰岛政府是该协定的当事方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该协定中有关上述交易所的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已经或将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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