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尤其是《商业法》(19 USC 2253,a,5)第203,a,5和203,e,3条赋予总统的权力和2253,e,3),并为了恢复与日本的销售条例协议的效力并补救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对彩色电视机制造的本国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接收器和接收器组件,美国政府于1978年12月14日和1978年12月29日缔结了销售管理协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和台湾政府分别以受赠人的名义(40,000,000)在美国或约旦的银行帐户为此目的而分三期任命,第一期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0天内,此后在1978年4月和1978年7月的第三期和第四期中,在美国财政年度的四分之三以内,第一期为一千四百万美元(14,000,000)美元,下一两期为一千三百万美元(13,000,000)b)自1979年2月1日起,如果在任何进口限制期间内,此类协议所涵盖的项目进口数量来自台湾和科尔德共和国以外国家的美国似乎有被削减的危险,如果损害上述第1款所指的销售管理协议的规定的效力,特别代表可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这些扰动是这些扰动的根源,并可能禁止此类扰动进入该国。在该进口限制的剩余时间内,或者根据《商务法》(19 USC 2253,g,2)第203,g,2条限制或限制从这些国家/地区进口此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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