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美利坚合众国和丹麦之间的《经济合作协议》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经济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338
签署年份:1950-05-29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丹麦,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b)缔约另一方或其国民带入缔约一方领土并仅供缔约另一方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使用的燃料,润滑油和零件,将在以下方面受惠:提供缔约一方在其同一领土上享受与缔约公司相同待遇的关税,探视费或其他缔约国征收的其他国家关税和税款。如果后者根据本附件中规定的原则,发现该公司或他们本国的亚得里亚海运输公司的利益因以下事实而终止:第一党缔约双方在缔约双方公司的领土和位于第三国领土内的新地点之间运输旅客,货物和邮件,缔约双方当局应进行磋商,以期达成一项安排。在美国航空当局已依法赋予上述权力的情况下,如果缔约任何一方不批准承运人提议的运价,则缔约任何一方为连接其中一个领土的服务而从缔约任何一方提议的运价。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一个或多个地点的缔约一方,应在C款规定的三十(30)天的前半期届满前通知对方。就适当的运价达成协议B)运输公司的运价每一缔约方的国家均可在附表中提到的位于美国境内的点与位于芬兰境内的点之间申请,应按照本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交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批准,该航空当局具有其法律权力,应按照本附件规定的义务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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