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国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被国有化或没收,或采取与国有化或没收等效的措施(以下简称为“没收”)。甲方,出于公共事业和被征收方的内部需求的原因,并以公平,迅速和有效的报酬作为回报,通常等于在被终止或计划进行的征收之前立即确定的有关投资的市场价值,并应以正常的商业利率计息,直至支付之日为止。并且应立即支付,易于实施和自由转让。任何一方的立场,另一方关于规则与海洋法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包括那些与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对水域或海底和海底土壤的管辖权有关的法律。(2)在不损害本条第(1)款的前提下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第(1)款所指的任何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而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遭受损失:(a)军队征用其财产或公共当局,或(b)由军队或公共当局销毁其财产,但前提是并非由于战斗而造成,也不是根据局势的需要而定。就与海洋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包括与行使主权有关的国际法规则,条约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或推定任何一方的立场,对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主权或管辖权。...
经修正的1976年6月2日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pdf预览版经修正的1976年6月2日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