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的,从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和财产以外的地区采购的援助,比利时政府将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合作,以确保采购将以合理的价格和合理的条件进行,以使提供给援助来源国的美元的使用方式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作出的任何安排一致比利时政府将便利将美利坚合众国由于其缺陷或潜在缺陷而需要的原产于比利时的材料转移到美利坚合众国,以用于储存或其他目的。在如此合理的销售,交换,易货或其他条件下,以如此数量拥有自己的资源,并且在适当考虑比利时的合理要求之后,比利时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此类材料的国内使用和商业出口上商定的期限内。美利坚合众国将应任一国政府的请求,咨询美利坚合众国国民在比利时提出的尊重项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根据第111条对这些项目作出适当保证1948年《经济合作法》第(6)(3)条。根据本条第4款分配的未支配余额,除1952年6月30日保留在特别帐户中的任何未支配余额,均应在比利时境内处置,其用途如下:此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达成协议,据了解,美利坚合众国的协议应以经美利坚合众国国会的法律或联合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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