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认国际法院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宣言。 1976年4月2日订于纽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国际法院(ICJ)
登记号码:15035
签署年份:1976-10-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挪威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2)本组织,执行主任,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以及会员国代表在其行使职务所带来的逗留期间的身份,特权和豁免。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领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和本组织于1969年5月28日签署。在本条第2款中,可变部分应根据每个出口成员的经过验证的存量与所有具有基本配额的出口成员所核实的总存量之间的比率在出口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应理解为没有成员应获得的份额的可变部分的一部分应大于该可变部分的总量的40%,“少于理事会未确定的限额。2)缺点它可以要求会员向其提供其活动所需的咖啡相关信息,包括有关生产,生产趋势,进出口,分布,消费,库存,税收的定期统计报告,但不对其进行公开可以提供价格并确定生产,加工或处置咖啡的个人或公司的运营的信息理事会可以制定法规,特别是有关如何进行和监控这些交易,处理转移和再出口的法规1976年,向发往非成员国的咖啡出口到成员国,以及将要适用的罚款以及伴随向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口的咖啡所必需的文件。该修正案应在代表至少75%出口成员的缔约方中至少获得100%的票数,至少占出口成员至少85%的选票的缔约方和至少占成员80%的进口商至少80%的进口者的票数生效进口会员国的表决中,已将其接受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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