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的承诺将一直有效到1951年1月1日,除任何签署人外,至少在1951年1月1日之前六个月之前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书面意向退出的通知。本协议自该日期起生效,自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任何签字方有权撤回该协议,该权利应自该通知被交存之日起有效。第三条中提到的“原则”关于在《哈瓦那宪章》中规定的在互惠基础上降低关税的规定”,其目的是允许签署方在占领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假设有重大或重大的占领或失败,则保留最惠国待遇。该地区将根据《哈瓦那宪章》第十七条的原则并按照既定程序对这些地区征收有效关税,以进行谈判第一条规定的签字人的承诺应仅在该区域所指区域的商品贸易与该区域的商品贸易享有对等最惠国待遇的时间和范围内适用于该区域内的商品贸易。在本协议的任何签字人参加对德国西部任何地区的占领或控制之时,每个签字人应按照该地区的商品交易,以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条款,经现时或以后进行了修订,如果此后在任何此类领域强加了有效或重大的关税壁垒,则该承诺应不影响其适用签署《国际哈瓦那宪章》中有关在互惠基础上降低关税的原则的任何签署人总贸易组织。...
关于在军事占领下的西德地区获得最惠国待遇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在军事占领下的西德地区获得最惠国待遇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