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燃料,环境,商品,民法,污染,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14097
签署年份:1997-01-07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冰岛,爱尔兰,牙买加,日本,基里巴斯,拉脱维亚,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菲律宾,波兰,韩国,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保管国家:国际海事组织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俄语,法语,英语,中文,阿拉伯语
由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运输公司或代表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运输公司带入缔约一方领土的任何普通设备,备件,燃料和润滑油的库存以及船舶存放品航空公司且仅打算在机上用于国际服务的运营,即使要使用这些物资,也免于缴纳国家和地方的税费,包括在第一缔约方领土内征收的关税和检查费用在缔约一方领土上飞行期间,或者如果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已将它们连同其正常设备,备件,燃料和机油一起带上国际航班。此类飞机上的乘客和船上的商店(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以及广告和促销材料,不受当地或国家/地区所有海关关税,检查费用和其他类似关税的影响。缔约另一方,但条件是该设备和这些规定在转口之前一直留在飞机上。申请在其领土之间运输的指定缔约方,须经两个缔约方航空当局的批准,并定为合理的价格,并适当考虑所有相关评估,包括成本,运营,实现正常利润以及其他航空运输公司在所示全部或部分航线上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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