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作为两国政府于1967年5月11日签署的《农产品销售协定》的第三份补编2(以下简称“五月协定”)已达成协议。除本法第104(j)条授权出售的任何当地货币外,出口国政府还可利用进口国的任何当地货币支付旅行费用,这是出口限制期:对于根据本协议资助的每种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出口限制期应为1968财年或任何其他年份。随后的美国财政年度,在该财政年度期间,将进口或使用根据本协议资助的上述商品,以较晚的日期为准。(a)美国支出12% nt,根据该法令第104(/)条的规定,不得出售其中的$ 1,442,000,但可用于美国支出的总金额不得少于以下第3条下的可兑换金额加上根据第104节(第三份补充协议应由序言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以及五月协议的当地货币附件,以及1967年8月3日协议3的可转换本地货币信用附件和以下第二部分组成。...
第三份农产品销售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1968年5月16日在伊斯兰堡签署pdf预览版第三份农产品销售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1968年5月16日在伊斯兰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