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税和鼓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公约。 1966年12月22日在西班牙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贸易方式,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980
签署年份:1969-1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1969年。美国法律关于在美国境外应免税的抵免额抵免美国税款的抵免(不影响其一般原则)的规定,美国应准予居民,居民“或公司,作为应缴税额的抵免额,应缴纳适当数额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所得税,如果是美国公司,则应至少拥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居民公司的投票权的10%,如果该股息的接受者出于美国税目的包括在其总收入中,则应允许抵扣该股息所支付的利润所支付的股息的公司支付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税的适当金额(2)遵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关于免税额抵减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应纳税额的规定,但应符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的规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境外的领土(不得影响本协议的一般原则)(a)根据美国法律并根据本公约应直接或通过扣除应缴纳的美国税款(对于应允许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任何股息中扣除应缴纳的利润的股息税)作为抵免额。为此,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居民企业支付的任何股息的接收方如果该收款人是被收款人或收款人,从该笔股息支付中合法扣除的所得税应视为已向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支付(如果该收款人按照本公约应课税)选择为美国税目的将这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税额计入其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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