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文,构成有关法国公务员养恤金计划的协议(与第2号Proc-s-Verbal相关)。 1963年7月23日,巴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抚恤金,劳动
登记号码:9934
签署年份:1969-10-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摩洛哥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摩洛哥王国政府应同样给予必要的授权,包括摩洛哥外汇管理条例所要求的授权,以使有可能将资金转移到法国的养恤金机构,而不受有关人员根据这些授权可得到的其他任何转移制定该法规的法国CIMR参与者的个人资本总额,该法国参与者已加入上述机构,可以在保险公司中维护。摩洛哥王国政府不得反对允许法国国民(活跃或活跃的法国人)已退休)(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加入CIMR)以及同一国籍的人员,这些人员将来可能会被本基金的附属机构招聘,可以选择成为其原籍国的养老金机构的成员。国营工人特别养老基金(视情况而定)承诺支付雇主的供款和与先前服务有关的任何贡献,可以由经外交部处置以供借调给摩洛哥王国政府的,隶属于CNRACL或特别基金的公务员核实。在任何情况下,摩洛哥养恤基金和与之有关的各种基金将免除《行政和技术合作公约》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人员的现时或将来的义务。即使前段所述的解决尚未在1963年12月31日之前达成,法国和摩洛哥仍于1957年2月6日达成协议。摩洛哥王国政府此后应给予必要的授权,包括摩洛哥交易所要求的授权规定,以最大9%的比例向雇主转移法国上文第一章所述的参与者和人员应支付给其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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