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内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附有时间表和换文)。1969年5月6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931
签署年份:1969-10-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马耳他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一,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有权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中止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施加此种条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可能认为必要的:(a)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他们不满意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国民的所有权或对该航空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或。(4)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特定的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而无法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任何特定的运价,或者在前十五(15)期间本条第(3)款所指的三十(30)天的期限内,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对任何特定日期的不满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达成的协定,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应设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运价协定。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向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缔约一方应其要求,合理地要求提供定期或其他统计报表,以审查本条第一条所指的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约定的服务上提供的能力。(1)以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国际服务及其常规设备,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以及此类飞机上的飞机商店(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公司),应免除所有关税,包括到达另一缔约方领土时的费用和其他类似费用,但前提是设备和补给品一直保留在飞机上,直到重新出口或在该领土上进行的旅程的一部分中使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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