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点上,从指定国家的航线飞往或来自第三国的国际运输权,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点登船和离船的权利应按照一般原则适用缔约双方均同意的有序发展,并应遵循与运力有关的一般原则:(a)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与飞机上的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要求特定的航空路线(1)缔约一方关于准许从事国际航空服务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离开该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操作和航行的法律和法规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并由该航空公司遵守(b)术语“指定的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的方式指定的航空公司。本协议的规定,为了在本附件附件中指定的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不能就这些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而无法根据运价的第(2)款确定运价或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三十(30)天的期限的前十五(15)天内,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发出了对根据本协定商定的任何关税不满意的通知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努力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
航空运输协议。 1969年5月8日在奥斯陆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9年5月8日在奥斯陆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