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干达和卢旺达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荷兰政府及其专家提出的任何索偿,并应使荷兰政府及其专家在任何情况下因根据本协议,除非这些政府与荷兰政府之间达成协议,认为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有关专家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的。1临时于1967年10月27日(签署之日)生效, 1969年6月12日,即乌干达和卢旺达政府书面通知荷兰土地政府的日期,它是按照其各自国家的宪法程序批准的,而荷兰土地上的宪法规定的日期是符合第七条的规定。本协议自乌干达和卢旺达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荷兰政府之日,已根据其各自国家的组成程序批准了该程序,并已遵守了荷兰宪法规定的程序。应授予荷兰政府派遣的人员以及有关国家派遣的人员以进行国家间过境的设施,以及为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职责可能需要的所有设备和个人物品乌干达和卢旺达政府应通过提供将要安装设备的建筑物,提供正常的公用事业,建筑物的道路,安装维护和支付运行费用的方式作出贡献。费用。...
坎帕拉和基加利之间有关电报和电话服务的协议。pdf预览版坎帕拉和基加利之间有关电报和电话服务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