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7年3月7日,华盛顿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9855
签署年份:1969-09-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喀麦隆,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货币转让或根据投资担保转让的财产的出售而获得的喀麦隆联邦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包括其贷项,应由政府给予处理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在交换,遣返或使用外汇方面的优惠,不得低于对美利坚合众国国民从与投资者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所得的资金所给予的资金,该货币可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用于在喀麦隆联邦共和国的任何支出。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投资者因其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或可能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权利。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或从使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保证金付款的事件,或(c)全部或部分诚信对于投资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境内任何财产(不动产或个人,有形或无形)的投资者,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应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收到该转让为有效和有效的转让。对于有担保投资者的索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立即将收到索赔的事实及其内容通知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随后应将联邦政府通知喀麦隆共和国对上述索赔的处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在喀麦隆联邦共和国的投资,除非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批准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并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保证这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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