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主管当局应为缔结本合同有效期内苏维埃对外贸易组织与苏丹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长期合同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以从该国交付货物。苏联与苏丹之间以及苏丹与苏联之间的关系。第3条的规定不应影响苏联对外贸易组织与苏丹自然法人之间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缔结的商业交易的权利。进口和出口未列入附件A和附件B或超出年度时间表规定数量或数量的货物。为了促进和促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苏丹共和国之间的贸易,两国政府在与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有关的所有事项中均应采用最惠国待遇。在必须事先获得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主管当局应自由签发此类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并应在货物进出口方面相互给予便利。遵守第3条和第4条并遵守每个国家/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指示。注意到1959年3月16日的《苏苏丹贸易协定》对两国之间的贸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并考虑以及该协议的成功实施。...
长期贸易协定。 1961年11月1日在喀土穆签名pdf预览版长期贸易协定。 1961年11月1日在喀土穆签名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