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一艘船借给巴西的协议的票据。 1967年6月23日至28日,华盛顿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航海,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9775
签署年份:1969-08-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3)应巴西政府的要求,于1967年12月31日或之前随时将其交付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将其出售给巴西1965年11月5日第89-324号公法和1961年《外国援助法》的修订本或后续立法,以及两国政府的授权代表应商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但在完成出售之前,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通知巴西政府美利坚合众国需要该船来满足其自身的防御要求。应最初五年期届满之前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就此问题与巴西政府进行磋商。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授权,可以按比例向巴西政府支付本款所述的材料和服务的直接支出,以及向政府支付的款项(2)巴西政府放弃因该船的转让,使用或操作而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索赔,将挽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此类索赔的损害,只要此类索赔源于巴西政府在其船旗期内使用或操作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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