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基金会在圭亚那的活动的协定。 1969年7月2日在乔治敦签名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儿童未成年人
登记号码:9744
签署年份:1969-08-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圭亚那,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因此,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儿童基金会或其专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并应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责任为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人和雇员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执行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行动计划,除非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于此类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项目,包括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在提供供应品,设备,服务或其他援助方面的承诺,应在政府和儿童基金会以及适当时由其他组织签署的行动计划中规定政府应就执行《运营计划》保留此类会计和统计记录经双方同意是必要的离子,并应儿童基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和报告。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用品和设备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政府,但运输除外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平有效地分配或有效使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而不会因种族而受到歧视,符合《行动计划》的信条,国籍,地位或政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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