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弗伦斯堡峡湾共同捕鱼的协定。 1958年5月29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海事,捕捞和渔业
登记号码:9731
签署年份:1969-07-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德语,丹麦语
(1)违反第1条第(2)款,第二句和第3条的规定以及根据第4条第(1)款发布的规定的犯罪,应由在该国捕鱼的缔约国起诉和惩处。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违反第1条第(2)款,第2句和第(4)款的规定,以及违反第4条第(2)款发布的规定的情况(1)(c)和(1)(d)的刑罚应规定没收全部渔获物和罚款。(1)依照第1条的规定参加了在纽约进行的普通捕鱼的渔民条约区可以在符合现行规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遵守食品检验,海关和护照条例的情况下,在属于条约区降落地点的条约区着陆并处置其捕获物缔约国另一方(违反第1条第(2)款,第二句,第3条或根据第4条第(1)款发布的法规应处以200瑞典克朗或120德国马克的罚款(3)过失,犯了第(2)款规定的行为,在第(2)款第1项所述的情况下,应处以100瑞典克朗或60德国马克的罚款,在本款所述的情况下(2)第2项,处以200瑞典克朗或120德国马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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