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基金会在也门南部活动的协定。 1969年7月26日在阿勒恰布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儿童未成年人
登记号码:9730
签署年份:1969-07-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也门南部,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儿童基金会可不时将授权官员派往也门南部共和国,与政府有关官员进行磋商和合作,以审查和准备拟议的项目和行动计划以及运输,接收,分发或使用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用品和设备,并向儿童基金会就行动计划的进展以及与适用本协定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政府应负责处理任何索赔可能由第三方针对儿童基金会或其专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并且在执行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行动计划而导致任何索赔或责任的情况下,应捍卫并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人和雇员免受伤害,除非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应对在也门南部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行动计划所产生的索偿承担责任。每个商定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在提供物资,设备,服务或其他援助方面的承诺,应在政府和儿童基金会签署的《行动计划》中规定,并酌情签署政府应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机构)及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其官员适用《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规定。国1(也门南部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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