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西斯海尔德河及其河口照明和浮标的条约。 1957年10月23日在海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
登记号码:9725
签署年份:1969-07-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荷兰语
除前条规定外,购买,安装,维护和保养位于荷兰境内的第1条所指的灯:浮标和灯塔,轻型建筑物或灯塔(及其附属建筑),以及位于上述领土内的上述条款所称的潮汐表,应由荷兰政府征得比利时政府的同意并由比利时政府承担。如果第四条或第二条所指的任何浮标该条所述的其他物品应装有雷达反射器,拉马克,应答器或其他导航设备,经两国政府同意,应按照第5条规定的方式采购,安装和维护这些设备,经比利时政府同意并由荷兰政府承担费用。在第1条(A)款第3、4、6、7、15、16、21、26、50和55条以及灯塔中,轻型结构第1条(B)项第4、6、10、11、13、27和38条所述的灯塔和建筑物附属物应由荷兰政府实施并由荷兰政府承担费用。第4条所述的浮标的安装,拆卸,改装,增加,更换和维护应由比利时政府每年就上述物品的实际使用期限向荷兰政府支付。关于第1条(B)项第5、12、14和18条所述的信标,照明结构或灯塔(及其附属结构)的购买,安装,保养和维护,根据1842年11月5日条约第18条和1843年5月2日实施细则的规定,该条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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