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提议我将本说明和阁下的确认贵国政府接受上述提议的答复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关于执行1967年9月21日《协定》细节的协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4款在日本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进行。日本产品和根据本条提供的日本人民的服务应予使用,或使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建议的项目和本协定自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收到日本政府的书面通知,即按照日本的法律程序对日本批准该协定的日期起生效。日本和新加坡共和国,回顾1966年10月25日发布的联合公报,其中外交事务大臣两国认识到,尽早彻底解决有关上次战争期间新加坡不愉快事件的问题,将为促进日本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作出建设性贡献,并同意由五千万新加坡元组成。日本将向新加坡共和国提供2,500万新元的赠款和2,500万新元的特殊条款贷款形式的贷款,所有这些合同(包括其修改)应符合(a )《协定》第一条和本说明的规定;(b)两国政府为执行《协定》第一条和本说明可能作出的安排的规定;以及(c)适用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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