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事官员有权根据本条第(2)款采取行动,根据接收国法律可能需要法院的任何授予或命令,以使其能够占有或管理(2)如属家庭成员,则该财产应在领事馆的申请后给予领事馆官员以有利于领事官员所代表的国民的正式委任的律师。与他同住的领事官员或雇员,上述特权和豁免应自授予有关官员或雇员之时起,或自进入接受国之时起,以较晚者为准;和应当继续授予,直到该官员或雇员从任命之日起离开接收国之时为止。(1)如果派遣国的船只被撞毁,搁浅,被扫上岸或以其他方式在接收国的海岸上或附近发现了污渍,或者在接收国的海岸附近或附近发现了构成第三国失事船只货物一部分的任何物品,而该物品属于发送国国民的财产接收国的主管当局应尽快通知该国的港口,并据此通知有关的领事官员。(2)在达成此种协议后,派遣国的外交使团应将其转交给强迫部。领事委员会或其他任命文件的接受国事务,应具体说明领事官员的全名,国籍和职级,职务,领馆所在地和领事地点。...
领事公约。 1968年3月13日在伦敦签署pdf预览版领事公约。 1968年3月13日在伦敦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