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第二高速公路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9年1月1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654
签署年份:1969-06-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6)可以按照本《贷款协议》和《贷款条例》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金额,但须受其取消和暂停权的约束,并应根据该笔收益的分配本贷款协议表一中规定的贷款,因为这种分配应不时根据该表的规定或通过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进一步协议进行修改。《贷款条例》 02将会继续发生并在银行应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在随后的任何时间,如继续向借款人发出通知,银行可自行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所有债券的本金,未清偿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的情况,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变为应偿还的本贷款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内容,但与此相反。 (iii)向银行提供或促使银行向银行提供所有此类信息,这些信息是银行应合理要求的,关于贷款,项目,将要融资的商品的支出,以及负责执行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机构对项目的运营和管理。(c)借款人应立即将任何干扰或威胁到银行的情况通知银行。干扰贷款的目的,完成贷款的目的,维持贷款的服务或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i)将从货款中融资的商品(顾问服务除外)贷款的收入应根据世界银行于1968年2月1日发布的“世界银行贷款和IDA信贷下的采购指南”,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iii进行采购。 d依照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商定的其他补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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