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议-教育项目(附有经修订的信贷法规第1号)。 1968年8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教育
登记号码:9642
签署年份:1969-06-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乍得,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发展信贷协议》附表2规定的信贷收益分配从信贷帐户中提款:(a)应已支付的款额(或,如果协会应因此同意,应要求以借款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付的款项,以根据本发展信贷协议资助的进口设备的合理费用,并应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将其提供给协会协会应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信贷,项目,商品,借款人的教育系统以及其领土内教育发展计划以及其行政,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支出的信息项目,是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c)相当于80欧元,应根据本《发展信贷协定》资助的土建工程和当地生产的商品的合理费用应支付的金额的百分之四(84%),但以上(a)和(b)段所述的付款除外,但是,前提是,如果费用估算增加,协会可以通知借款国,将上述百分比降低至所需的较低百分比,以便提取分配的信用额度或费用。根据本《发展信贷协定》附表2重新分配至该费用但未提取的费用,可以继续按比例支付,其余费用仍应由该费用支出。借款人应保留或安排保留足以识别从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的记录信用额度,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该项目的进度(包括其费用)并根据一致意见进行反映ined合理的会计做法就项目的执行,借款人的代理机构负责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运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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