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海防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8年9月2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海洋,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9612
签署年份:1969-06-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圭亚那,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b)可以按照本协议和《贷款条例》的规定,并根据贷款收益的分配,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金额,并受其取消和暂停权的约束(i)除本银行另有协议外,(i)不得根据本协议附表1的规定,或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进一步协议不时修改该分配。将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咨询服务除外),应根据世界银行于1968年2月发布的《世界银行贷款和IDA信贷下的采购指南》,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并按照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应议定的其他补充程序,以及(ii)采购此类货物的合同(包括购买合同)租赁服务)必须获得银行的批准,如果没有按照前述规定授予任何此类合同,或者如果是土建工程合同,则将被取消该负担费用,或不适当地推迟其完成,因为它是基于当地石材的使用。本节中的“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或借款人的任何代理机构或任何此类政治分支机构(包括圭亚那银行和履行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的行为。《贷款条例》 02应当发生,并应持续60天银行应已将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然后在其继续进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自行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所有债券的本金,未清偿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的情况,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无论本协议还是债券中的任何内容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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