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公路运输的协定。 1968年10月18日在赫尔辛基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609
签署年份:1969-06-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俄语,芬兰语
根据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客运和货物运输业务,以及用于该业务的机动车辆,基于互惠原则,应免除对本协定所指授权的税收和收费两国之间的运输或通过其领土过境到第三国的货物运输,但运输业务除外本协议第6条中提到的内容,应在有或没有拖车或半拖车的卡车的基础上,根据缔约双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授权进行。如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汽车登记国的主管当局必须应该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如果发生了违规行为,则不论其本国现行法律如何,都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定期和不定期地乘公共汽车和汽车运送乘客(包括或不带拖车的卡车或在通向国际道路通行的道路上在两国之间以及在其领土内过境的半挂车)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执行。边境,海关和健康控制措施应遵守国际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均为缔约双方,并且未受该协定约束的问题的解决应遵守缔约双方的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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