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公路运输的协定。 1968年10月30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597
签署年份:1969-06-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波兰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一方应授予缔约另一方的承运人根据该缔约国的规定,通过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登记的机动车在两国之间运输或过境的旅客和货物的权利。他们不得从事从缔约另一方领土到第三国或相反的从第三国到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货物运输,但通常进行这种运输的除外在其注册地所在国家的领土内过境的运输公司,其总公司在任一国家中并被授权在该国家中偶尔经营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可不经进一步授权而在另一国领土内提供客运服务缔约方和在该领土内过境的旅客:。对临时乘客的授权除本协定第4条所指服务外的其他运输服务应根据向车辆登记所在缔约方的主管当局提交的申请签发。除本协定第9条所定义的运输业务外,两个缔约方或在其领土内过境的缔约方均应要求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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