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相互承认驾驶执照的协议的票据(及其附件)。 1968年12月11日,伦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机动车
登记号码:9586
签署年份:1969-05-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上述规定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接受,我荣幸地建议,本说明及其附件和您对此的答复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临时协议。这些通知将在您答复之日生效,并一直有效到三个月的书面终止通知到期为止,这两个政府可以随时向另一国发出通知。我谨通知您,比利时最近颁布了一项有关驾驶执照要求的法律,以便利比利时王国中的英国驾驶执照持有人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比利时驾驶执照持有人出行爱尔兰,比利时政府准备与英国政府签订以下临时协议:。谨通知您,上述提议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可以接受的,因此,他们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答复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临时协定,该协定应对此生效。 (b)在一方的领土内签发的有效驾驶执照的持有人,暂时在另一方的领土内,应被允许在驾驶执照期间内在另一方的领土内驾驶根据本款(a)项被确认为在该领土内有效,已签发了驾驶执照的该级别的任何汽车,而没有使用另一方的语言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官方翻译具有相同的力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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