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航空运输的协议(包括附件和签字协议)。 1948年6月2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515
签署年份:1969-04-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巴西
保管国家:阿根廷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葡萄牙语
(a)缔约双方按照协定和本附件的规定指定的航空公司,应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每一条指定航线上,享有非运输的过境和经停权在向国际运输开放的机场的目的,以及在指定路线所列举的地点接送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国际运输的权利。“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由以下任何一家选择的航空公司缔约双方按照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在一条或多条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协定的服务,并已就此书面通信已传送给缔约另一方的航空主管当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的进入,停留或离开其领土的法律和法规空中航行或该飞机在其领土内的运行和导航,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引入一个缔约一方领土的燃油,润滑油和备件缔约另一方在该领土上的一方或搭乘的飞机,无论是直接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还是代表该航空公司的,仅供其飞机使用的飞机,应享有与给予本国航空公司相同的待遇在关税,检查费或其他国家关税方面最受惠国家的航空公司。缔约方之一的飞机用于经营协定的服务以及保留的燃料,润滑油,零件,常规设备和飞机商店在该飞机上使用的机上,应在以下国家/地区免征关税,检查费和类似关税或费用:另一缔约方,即使飞机在该领土的航班上使用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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