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总公约》(附有特别议定书和解释性说明)。 1950年1月5日在巴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9502
签署年份:1969-04-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从一国移居到另一国的受雇人或被这样对待的人死亡时,应根据法国法律规定支付法国立法规定的死亡抚恤金或南斯拉夫立法规定的丧葬抚恤金。在以下情况下为新工作地点的国家/地区:(1)死者曾在该国作为受雇人工作,或在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受雇人或被这样对待的人死亡时,死亡根据法国法律或南斯拉夫法律提供的福利,应在下列情况下根据新工作地点所在国家的法律支付:“(1)死者已在该国工作为受雇者。(2)他们满足根据其新工作地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的获得此类福利的条件,或表明他们已满足该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他们已经离开,考虑到他们离开的国家的保险期限以及在其新工作地点的国家注册保险之后的任何时期。(a)雇用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由其在正常居住地以外的国家的雇员在该国拥有其定期雇用的营业所雇用的,如果他们在以下国家工作,则应继续受其正常工作地点所在国家/地区现行法律的约束第二个国家的领土不超过六个月法国或南斯拉夫受雇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的受抚养人通常在两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居住而该人在另一个国家受雇时有权获得疾病和产假居住国法律规定的实物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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