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之间关于实施某些国籍规定的协议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国籍,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9491
签署年份:1969-04-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芬兰,挪威,瑞典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瑞典语,挪威语,芬兰语,丹麦语
在实施《丹麦,挪威和瑞典国籍法》第3条和《芬兰国籍法》第5条时,在另一缔约国的居住应与申请人希望获得其国籍的国家在同等地位,但仅限于在申请人年满十六岁且在提出申请之前五年以上的居住期限的情况下。丹麦,挪威和瑞典国籍法第4条和第6条的适用根据《芬兰国籍法》,在申请人年满十二岁之前在另一缔约国的居所应与在该国希望获得其国籍的缔约国同等地位。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在第一次在该缔约国居住之后,可以重新获得该缔约国的国籍。通过向该国指定的当局提交适当的书面申请来说明该国。在丹麦,挪威和瑞典《国籍法》第1条第1款(2)项的适用中,在该国领土内出生视情况而定,另一缔约国在丹麦,挪威或瑞典享有同等的地位。根据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一缔约国的国民取得另一缔约国的国籍,而未婚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应根据有关国家的国籍法现行规定获得相同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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