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每一缔约方均有权中止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指定的航空公司享有这些特权,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航空公司不遵守授予该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经营,则(4)每一缔约方有权拒绝接受某家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对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的指定航空公司授予,或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指定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所必需的,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该航空公司e指定缔约方或该缔约方国民的缔约方。“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条第(1)款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而指定的航空公司本协议第3条中规定的航线上的航空服务运营(5)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指定和授权的航空公司可以开始运营商定的服务,但除非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就该服务制定了有效的关税,否则不得经营该服务。(2)本条第(1)款所述的关税,如果可能的话,应就有关指定航空公司之间的每条指定航线,商定与之一起使用的代理佣金率与在该航线的整个或部分航线上运营的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定价机制达成协议。...
航空服务协议。 1965年2月11日在吉隆坡签署pdf预览版航空服务协议。 1965年2月11日在吉隆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