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协议。 1964年3月30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476
签署年份:1969-03-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智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德语
(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三条书面指定另一缔约国为按照本条规定的航线经营国际航空的航空公司。第2条第(2)款在按照第2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上经营国际航空服务时,一个缔约国的指定航空公司应考虑另一缔约国的指定航空公司的利益不得过分影响该航空公司在相同或部分航线上运营的航空服务的状态。(1)在任何地方,均可在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航线上开通国际航空服务时间,但必须:(a)授予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缔约国以书面形式指定空运企业,以及。(4)缔约国。 s认识到,缔约国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或多国航空公司在按照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指定的路线上参与区域运输的权利,可能受到构成该区域运输的另一缔约国的限制,但该限制源自法律,也适用于在同一航线上且在同一航段运营的其他洲际国家/地区的航空公司。如果指定航空公司之间未按照第( 2),或者如果缔约国一方不同意根据第(3)款提交其批准的运价,则两个缔约国的航空当局应通过协议确定其以下航线或其中部分的运价尚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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