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8年3月30日在雅典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465
签署年份:1969-03-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浦路斯,希腊*
保管国家:希腊
文本语种:希腊语
缔约一方在该缔约国与该所得的领土之间取得的收入为1969年,但应抵免该缔约国一方对在缔约国双方均应征税的那部分收入征税的税收抵免。与税款数额相同(减去因与收入发生国的应纳税额有关而允许的任何减免而减少),或与缔约国另一方征收的税额相同的部分如上),取较小者为准,因为前一个提及的金额(任何减免之前)都应计入这两个金额(任何减免之前)的总和。就本条而言,专业服务或服务的利润或报酬在该缔约国其中之一工作的雇员,应被视为从该缔约国的来源取得的收入,以及在船上全部或主要工作的任何个人的服务例如,在缔约国一方境内进行飞行,或者由缔约国一方居民所经营的飞机,应视为在该缔约国进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设在该常设机构内的每一缔约国,如果该常设机构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且是完全独立交易的截然不同的单独企业,则该常设机构应能预期取得的利润在本公约任何条款规定(有或没有限制)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的来源取得的所得应仅在前者中征税。一国或另一国有权享有较低的税率,并且根据第一部现行法律所涉国家应根据该国所支付和收到的金额征税,而不是根据该条所述另一国的免税额或较低税率的总额征税,仅应适用在第一提到的国家中已支付和收到的那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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