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马拉维提供的第二笔贷款的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8年12月16日在Zomba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461
签署年份:1969-03-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马拉维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引起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该通知,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丹麦政府(以下简称贷款人)同意向政府提供马拉维(以下称借款国)的发展贷款,金额为15(十五)丹麦克朗,用于实现本协议第六条所述的目的。2今天是丹麦政府和马拉维政府之间的今天,并荣幸地提出与1966年8月1日信函中所包含的类似规定,以配合丹麦政府与马拉维签署的第一笔发展贷款协定的规定。马拉维的日期应更改为1968年4月22日的注释,该日期应适用于丹麦的私人投资。丹麦政府和马拉维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合作与亲切关系,并同意,作为对马拉维发展计划的贡献,第二项丹麦政府贷款2将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给马拉维:。为融资非丹麦资本投资成本,可提取不超过25%的贷款比例与根据本协议为其购买丹麦基本设备的项目有关,但前提是(a)丹麦基本设备供应合同已获得贷款人的批准,并且(b)如此使用的金额得到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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