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9年3月4日在亚丁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9456
签署年份:1969-03-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也门南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产生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是无害的,除非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直至可以按照政府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双方特此达成协议,各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以上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各机构之间的协议予以支付。特别基金和执行机构政府应向特别基金提供特别基金可能要求的与文件有关的文件,账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以执行任何项目或持续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健性,或政府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责任。1969年。联合国应将《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授予企业或组织,以及任何企业或组织的个人。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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