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其他有关收入和财产直接税的问题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9445
签署年份:1969-03-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意大利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意大利语,法语
一,缔约国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任何所得,包括在征收第二条所指的所得税的依据中,但每一国应保留其权利计算该州应课税收入的税率,其税率应符合其法律应课税的总收入。该条第1款(第二小节)中的“法国比例税”一词和该条第2款中的“动产收益收入比例税”一词应改为“从源头扣除的税款”。实际应缴纳法国按比例分配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第109-2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而该收入本身不得超过该税额。法国常设机构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为评估公司税而确定的工业或商业利润。以第八条第1款(c)项所述收入的接收方为住所在法国,意大利应免除其累进性补充所得税,法国应从其比例税中扣除(如果已征收的话)意大利在收入中实际收取的税款。缔约国双方中的每一方应交换其所拥有或掌握的所有信息,以确保应用本公约的规定,防止税收欺诈或适用防止偷漏税规则在本公约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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