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缔约国政府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鼓励在其领土内从事研究工作的另一国国民继续进行其研究工作,并应努力在各个领域提供一切可能的设施。向希望从事考古探索或在其领土内的大学,科学机构,工厂,实验室和应用艺术与科学学院完成其教育或培训的另一国国民提供服务。另一个国家的科学家,研究学者和学生到其领土内的博物馆,图书馆以及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或机构。(6)向每个国家的大学毕业生,合格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以及研究学者授予奖学金学习,研究和培训的国家另一国,包括提供进行这种研究,研究和培训所必需的设施(2)各缔约国政府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每种设备提供进口本国设备的设备,例如图书馆设备,留声机,磁带运作本公约第二条(d)款所述的文化机构所需的记录器,无线电接收机,电影放映机和车辆。缔约各国政府应鼓励文化和专业组织与教育,各自领土内的科学和文化机构。...
文化公约。 1965年9月26日在开罗签署pdf预览版文化公约。 1965年9月26日在开罗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