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附协议和换文)。 1965年7月10日在巴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9433
签署年份:1969-02-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喀麦隆,法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国一方企业由于参加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或资本而在其商业或财务关系上对该企业施加或施加了不同于该企业的条件的,可以与任何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通常会出现在一个企业的帐户中但已以这种方式转移到另一企业的所有利润,可以纳入第一企业的应税利润。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所得,不包括在征收第八条所述的所得税的依据中。缔约国一方的公司不得在该缔约国领土上受税。缔约国另一方对其证券收入和同等收入(股票收益,创始者收益)的分配征税一,合伙关系或特殊利益在缔约国一方提出在缔约国一方登记的契据或判决的,应在缔约国另一方适用的税种应根据其内部立法的规定确定。该国应缴纳的税款应酌情减少在该第一国已征收的登记税额。债券和所有其他可转让债务凭证的利息),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一个或多个常设机构的,在缔约国另一方也负有类似的税费,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缔约一方之间分摊。两国,以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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