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或商业事务中的司法和法外文件在国外服务的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民事,信息,司法事项,文件,法律事项,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432
签署年份:1969-02-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黑山共和国,摩洛哥,荷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韩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越南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通过邮政渠道直接向国外人员发送司法文件的自由,原籍国的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提供司法文件的自由根据第15条第2款,宣布尽管有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法官仍可作出判决,即使未收到送达或送达证明,符合第15条第二款(a),(b)和(c)分节中规定的所有条件。根据第6条,除了美国国务卿以外,美国司法部并指定服务所在司法区的美国元帅或副元帅,以填写《公约》所附表格的形式填写证书缔约国一方的当局和司法官员产生的司法外文件可以通过本公约的方法和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缔约国送达,以供送达。第3条第2款,第5条第3款和第7条的语言要求,第5条第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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