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事馆及其官员的海关特权的协定。 1963年11月30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海关
登记号码:9423
签署年份:1969-02-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巴西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德语
缔约国的职业领事官员(总领事,总领事,副领事和副领事),均为派遣国国民,未在接收国从事私人职业以谋取利益,应享受关税和其他海关的豁免就其家具和个人或家用物品(包括供个人使用的汽车)收取费用,并从进口许可证或具有经济性质的等效限制中收取此类特权,这种特权将在其整个服务期间内持续有效。进口公务用或职业领事官员个人财产的汽车燃料和润滑油,应享受海关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进口许可证或具有经济性质的同等限制的豁免或职业部长官,数量要足以满足其实际需要。缔约各方的领事馆可在其服务期限结束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在巴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按照第3条进口重要的汽车,并在按照本协定提出的申请下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售汽车。缔约各方职业领事馆的职业大臣官员在其家具和个人或家庭物品方面享有免征关税和其他海关费用,进口许可证或具有经济性质的同等限制的豁免,包括首次安装时进口的个人专用汽车。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在巴西和在根据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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