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以下称放债人)承诺向摩洛哥政府(以下称借款国)延伸,以期为经济发展提供一笔两千五百万丹麦克朗的贷款,用于购买资本货物和支付服务费用(7)借款人可自第二条所述之日起至三年内使用在第二条所述的Danmarks National-bank上的帐户履行双方双方批准的合同。该协议的生效日期或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的其他日期。贷款人应确保特别帐户中始终有足够的资金,以使借款人能够按时支付货款和货款。根据贷款已订立合同的服务,但前提是借款人先后可提供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偿还特别帐户中的本金,每半年分三十五期,每期分期付款700,000丹麦克朗,第一期应于1976年4月1日到期,而第一期应于1976年4月1日到期。最后一次付款是在1993年4月1日,最后一笔500,000丹麦克朗的还款是在1993年10月1日。借款人是否应在任何连续60天的期限内中止对任何金额的借款使用特别帐户的权利。 ,贷款人可以通过通知借款人,中止其提取该金额的权利。...
关于丹麦政府向摩洛哥提供贷款的协议(包括附件和交换说明)。 1968年11月5日在拉巴特签署pdf预览版关于丹麦政府向摩洛哥提供贷款的协议(包括附件和交换说明)。 1968年11月5日在拉巴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