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公路项目(附有修订的第3号贷款条例和相关信函)。 1968年6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412
签署年份:1969-02-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象牙海岸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本节所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资产,或借款人的任何机构的资产,或任何此类政治分区的资产或为履行职能而设立的任何机构的资产专门用于借款人的中央银行,以及借款人在履行借款人职能的任何机构(借款人的代理机构除外)中可能拥有的参与,份额,权利或其他财务利益。并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将其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提供给银行,这些信息应与贷款,项目,从贷款中筹集资金的货物以及关于借款人负责项目的各部委或机构的项目。《贷款条例》 02应当发生,并应在世行已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继续进行六十天,然后在延续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立即偿还贷款和当时尚未偿还的所有债券的本金,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该本金应立即变为应偿还的(6)借款人应按照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聘用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人。借款人和银行可接受的经验丰富的承包商进行项目中包括的公路建设工程。如果借款人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无法在任何留置权方面脱颖而出就市政当局(公社)的任何资产而言,借款人(除世行另行同意外)应向世行给予等值的留置权或同等的优先权,以分配或实现外汇(视情况而定)去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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