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里奥林多水力发电项目(附有修订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8年6月1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贷款
登记号码:9408
签署年份:1969-0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洪都拉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应根据银行满意的贷款协议(附属贷款协议),将开发信贷协议项下的贷款和信贷收益再借给ENEE,并应使该收益专门用于为银行提供融资。实施本协议附表2中所述的项目所需的货物成本。但是,如果ENEE根据子公司贷款协议应在到期之前偿还借款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根据本协议提供给ENEE的贷款本金,则借款人应在该预付款代表金额的范围内根据本协议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应向银行预付款相应的金额。(a)借款人应准时履行ENEE的义务,履行项目协议和附属贷款协议中规定的ENEE的所有盟约,协议和义务。或促使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使ENEE能够履行上述盟约,协议和义务,并且不得采取或允许其任何政治分支或机构采取任何可能阻止或干扰ENEE履行其职责的行动此类契约,协议和义务。本协议应发生02,并应在通知蜂后持续60天。 n由银行提供给借款人,然后在其连续性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宣布贷款本金和当时所有未偿还的债券本金立即到期并应于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声明,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立即支付,无论本协议还是在债券中有相反的规定。(d)ENEE应向银行书面证明,自银行与银行之间达成协议之日算起。 ENEE(应在生效日期之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ENEE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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