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麦政府向突尼斯提供贷款的协议(补遗和换文)。 1968年6月7日在突尼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407
签署年份:1969-0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突尼斯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法语
丹麦政府(以下称放款人)承诺向突尼斯政府(以下称借款人)延伸,以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笔1400万丹麦克朗的贷款,用于购买资本品和支付所描述的服务(2)借方借用特别帐户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视情况而定)被中止,直到导致该中止的情况或情况停止为止存在或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提款的权利已经恢复,但前提是通过通知书的方式恢复提款权的,该提款权应仅在以下范围内并受制于借款人: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条件以及该通知绝不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在任何意外情况之外或之后的任何意外情况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继续发生,则贷款人可以通过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使用特别账户的权利。 :(a)未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或借款人就贷款人承担的任何其他付款承诺偿还本金(1)在第二条所述的特别帐户第一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使放款人信纳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所有宪法或其他立法要求均已得到满足,以便本协议在其中规定的条件下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借款人承诺偿还贷方的本金,每半年分三十五期,每期四十万丹麦克朗,首期应于1976年5月1日到期,最后一期应于1976年5月1日到期。 199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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