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所得税实行双重征税的公约(附有议定书和换文)。 1968年2月3日在东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9405
签署年份:1969-0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日本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在不损害日本政府关于大陆架国际法地位的立场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同意,作为日本居民的企业的利润是通过固定地点进行的地下土壤矿物资源的开采1963年6月7日关于在大陆架上行使丹麦主权的丹麦皇家法令中提到的海底开采物的征收,应在丹麦征税,并且就上述公约而言,固定地点提取物应被视为是日本居民企业在丹麦的常设机构。对于丹麦居民企业在船舶或飞机上进行国际运输的经营活动,进入奖品应为在日本免征企业税,并且对于由国际大奖获得的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的经营,如果是日本居民,则该企业应免除丹麦的资本税。(b)丹麦居民从日本取得收入,并且根据本公约的规定,该收入可以在日本征税,在丹麦法律的规限下,应从该人的收入中扣除相当于日本应缴税额的丹麦税款。(b)如果日本居民从丹麦获得收入,且该收入符合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可以在丹麦征税,但应允许一笔相当于丹麦应付税款的金额作为对日本人的收入从日本税中扣除的费用,但须遵守日本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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