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收到根据两个缔约国的法律应予支付的养恤金的人有权根据其所居住领土的缔约国的法律享受实物福利,同时考虑到两个国家已完成的保险期的总和,此类福利应由居住国的机构为他和他的受抚养者提供并由其负担,就好像他仅根据该国的法律而领取养恤金一样。各国以授予特殊利益为条件,规定该期限应在受特殊保险计划约束的职业中完成,但上述期限无权使有关人员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利益,这些期限应为在适用于工资劳动者的计划中被视为对支付福利有效的情况。 r在两个或多个或多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老年或幸存者(养老金)保险计划中连续或交替受保的土耳其就业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员,根据这些计划完成的保险期或确认为根据上述计划,相当于保险期限的等价物应在确定利益权和维持或追回该权利的前提下进行汇总,但前提是它们不重叠,尽管有第14条的规定,第2款,如果不适用第23条,则在比利时和土耳其的矿山受雇的工人的情况下,应根据第20条第4款规定的规则确定获得无效津贴的权利,其中在适当考虑了总保险期后,这些工人符合比利时有关特殊退休计划的法律中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矿工和被视为矿工的人员,并且每个国家的保险期限已达到上述第4段要求的至少一年。...
比利时王国与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障总公约pdf预览版比利时王国与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障总公约pdf完整版